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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拳出手!电商平台杀熟、低价倾销、独占市场将被罚


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调整六类价格违法行为罚款额度,新增处罚上限规定,新增对电商平台、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违法行为罚款规定,明确突发事件的哄抬价格等行为将从重处罚。

  为贯彻落实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从制度上防止涉企乱收费”的部署,加快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方面法规,及时修改或废除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事项,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资料,《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分别在2006年2月21日、2008年1月13日和2010年12月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该规定将迎来第四次修订。

  来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内容:

  1、针对“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六类处罚规定里原定具体数额的罚款,调整为以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计算罚款。

  2、新增“处罚上限”的规定: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以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计算罚款的,罚款不得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10%。

  3、修订或增加针对“哄抬价格”、“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范围。

  4、新增“针对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其中提到,对于电商平台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营业执照。

  5、新增“针对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其中提到,相关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部分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营业执照。

  6、新增“针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其中提到,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出现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部分上缴国库。

  7、明确在市场出现供不应求、价格异常波动或突发事件发生后,报经国务院同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牟取暴利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8、新增“配合检查义务”相关规定,明确对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迹象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可以采取告诫、约谈等措施。

  9、新增、修订“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判断范围,明确对未成年人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10、《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生突发事件后,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实施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罚。

  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计算罚款

  据记者梳理,《征求意见稿》针对“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六类处罚规定里原定具体数额的罚款,调整为以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计算罚款。

  如针对低价倾销的处罚规定里,由此前“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针对哄抬价格的处罚规定里,由此前“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同时,《征求意见稿》新增处罚上限的规定: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以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计算罚款的,罚款不得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

  可以看到,具体罚款数额改为根据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计算,响应了此前国常会对于“从制度上防止涉企乱收费”部署要求,而新增处罚上限规定后,也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在未获得违法所得时中小企业违法后的罚款压力。

  新增针对电商平台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此前,社会各界普遍呼吁迎出台针对大数据杀熟等电商平台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顺应各界呼吁,新增了针对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

  (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可以看到,本次《征求意见稿》将电商平台出现较多的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等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不论是最高可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5‰以下的罚款,以及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都反映出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决心。

  新增针对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罚

  除新增了针对电商平台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外,《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针对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和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于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出现价格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

  由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部分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对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

  责令改正并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部分上缴国库,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

  执法中有拒不接受检查、屡查屡犯、拒不落实整改等情形的,可以将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口岸相关经营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有违反国家规定进行收费行为的,依照针对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收费的,依照针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处理。

  突发事件下实施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将从重处罚

  今年以来,部分大宗商品价格异常上涨备受各界关注。而大宗商品价格异常上涨背后部分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也被纳入到本次《征求意见稿》的监管新规中。

  针对牟取暴利的处罚规定和价格监督检查规定里,《征求意见稿》提到,在市场出现供不应求、价格异常波动或突发事件发生后,报经国务院同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牟取暴利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同时,对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迹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价格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可以采取告诫、约谈等措施。

  在监督检查上,《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配合检查义务”的规定,提出经营者、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主体应当配合价格监督检查和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财物,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作虚假陈述。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后,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实施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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